經營范圍的變更
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,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、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四、登記程序:
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記→工商登記機關審查、受理(當場或5日內)→工商行政機關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(其中:通過郵寄方式的,收到原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;通過傳真、電子數據交換、電子郵件等方式的,未收到原件的自發出《受理通知書》之日起60日內;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)→發核準決定書(當場)→頒發營業執照(核準決定作出后10日內)。
五、提交申請材料:
?、俜ǘù砣撕炇鸬摹豆咀兏怯浬暾垥罚I取,公司加蓋公章);
?、凇镀髽I(公司)申請登記委托書》(公司加蓋公章),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;
?、塾邢挢熑喂咎峤还蓶|會決議,內容包括:決議事項、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,由股東蓋章或簽字(自然人股東);
?、茉黾拥慕洜I范圍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國務院決定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的,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;
?、莨菊鲁绦拚?;
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蓋章或簽字(自然人股東);
?、薰緺I業執照。
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;
提交復印件的,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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